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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陈果”如何释放新动能

发文时间:2015-09-08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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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突出。一方面论文发表完后,科技成果就“束之高阁”,成为“陈果”;另一方面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嗷嗷待哺”。经两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同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此次法律修改能否扭转这一局面?将如何释放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能?将给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带来哪些新变化?

  把科研成果处置权下放科研单位

  “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实施了近20年,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长万钢说,现行法律已经很难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保持高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中国科技尚未彻底走出“低效泥潭”。我国智力资源数量和国际科技论文数量均位居世界前茅,科技创新能力却仅排世界第19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为10%。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并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科研人员可通过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千万”富翁

  新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但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对于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新法明确: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持有者成果转化的六种方式:自行投资事实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还需各方面政策协同跟进

  与现行法律相比,本次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新法特别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针对科技界长期诟病“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评价导向,新法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新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相关责任。创新文化的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将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体现了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正是从法律层面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展望2020年,中国正朝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