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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5-04-09        信息来源:海淀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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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海淀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区内专家库使用部门的正常使用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专家资格的认定、入库、出库、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管理工作,平台组负责专家评审及使用的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针对各单位使用专家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集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专家征集方式:

  (一)社会公开征集。渠道包括: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中介等组织机构;大学科技园、留创园、企业孵化器等产业载体机构;高校、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其他具有专家库资源的相关机构。

  (二)各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或已入库专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推荐专家,并提供相关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专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自荐;

  (四)由其他拥有专家库资源的相关单位提供专家信息共享。

  第五条 专家入库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四),同时具备条件(五)、(六)、(七)、(八)之一: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理论上或技术上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法律、政策、发展动态等;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六)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七)从业经验:从事相关专业或技术领域工作满八年,在所从事领域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大影响力;

  (八)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知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5年及以上,具有部门总监及以上岗位者。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专家入库条件进行日常审核,经审核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息变更及时对专家库进行信息更新与调整。

  第八条 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根据各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反馈意见对专家进行信用记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抽取专家采取程序随机抽取的原则,由专家库使用部门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随机抽取,监察处可以抽查或事后检查形式予以监督。

  第十条 专家抽取后,应进行核查与回避,与评审企业和项目有关联的专家,一律回避本次评审。同时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原则上同一批次参与评审的专家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联系与聘请,应按照管理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并建立详细的记录报告。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于使用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专家要及时删除并计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十三条 定期清理库内活跃度不高的专家。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可自愿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各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专家库的使用和选用专家的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专家库管理及使用的相关人员应对专家库中的专家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在专家使用中,对有不良行为的专家要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区科委)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